中电投集团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120 亿元,在全国唯一同时拥有水电、火电、核电、新能源资产,是国家三大核电开发建设运营商之一。
输煤输电并举,避免潮流交叉迂回,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确保电网安全。适度建设高参数燃气蒸汽循环热电联产项目,支持利用煤层气、煤制气、高炉煤气等发电。
若新能源装机占比5%,气电和核电补充剩余的20%,所以核电和气电在我国电力工业发展具有重要地位。满足用电需求,提高用电质量,着力解决配电网薄弱问题,促进智能互联,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装备提升与科技创新,加快构建现代配电网。同时提高向香港、澳门地区供电能力。调整三北地区风电消纳困难及弃风严重地区的风电建设节奏,提高风电就近消纳能力,解决弃风限电问题。在实施水电配套外送输电通道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12条输电通道及酒泉至湖南、准东至安徽、金中至广西输电通道。
为提升系统消纳新能源的能力,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对煤电进行系统灵活性改造。对外核电、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及输变电合作不断加强,投资形式日趋多样,电力国际合作拓展新局面。同时,风起云涌的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浪潮也为中国带来了理论借鉴和经验参考,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使决策者认识到,尽管阶段性的改革重点是政企分开,但长远目标必须定位于电力市场建设。
其次,电力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调度发现电力商品的真实价值,结算向市场主体传递经济信号,相应的调度体制和结算体制本身就是竞争性电力市场设计的应有内容。第一,电力现货市场并不可怕。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改革方案,那么国家电力公司将不过是一个新电力部,所以,国家电力公司的成立就已经预示了接下来的改革方案。这也就使得9号文成为一种将视角囿于电力行业内部的电力体制改革。
无论论战结果如何,理论界和政策界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刻认识,奠定了5号文的基调即在电力行业内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国家电力公司与5号文电力市场化的起步有着深刻的体制背景。
当然,最终的改革方案即9号文的形成过程可谓充满博弈与争议,但根本性的决定因素决非许多观点所直观理解的谈判能力不平衡,而是有深刻的经济体制背景。三个阶段虽各以重大改革决策为标志,但它们间的内在联系却无法通过时段划分体现出来,本文则是要提供一种对20年电改政策演化的解释,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电改所处的位置、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调整的方向。同时,这一突破将取决于两项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的改革政策,现货市场设计和电网体制改革,这也是实现市场竞争红利顺利接续国企改革红利,并持续协调释放两种红利的必然选择。我们应当了解,当无人不谈改革的时候,我们需要分清哪些是真正的改革,哪些又是虚与委蛇。
在这一过程中,对此后改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一个重要决策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实体化,而不是定位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就在一开始便规避了国家电力公司被横向或纵向上过度、过快拆分的可能。改革诉求的集中爆发要求新一轮电改方案尽快出台,这给政府决策带来了压力。电改是个系统工程,它既要让经济规律引导电力系统中的资源配置,又必须尊重物理规律和特殊国情。实际上5号文的主要理论来源并非电力市场理论,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理论。
因此,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的成立虽然还无法预示后续的具体改革政策,但至少反映了中央对传统电力体制弊端的否定及推进体制改革的决心。2000~2007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一直快于实际GDP增长,电力行业与国民经济的高增长保持了大致协调态势。
这些战略考量均体现在了2002年发布的5号文中。在这种条件下,电力行业主体及地方政府开始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对利益分配机制表达出强烈的改革意愿。
其次,要将市场经济理论与工程技术理论融合,探索中国特色的电力市场模式。9号文的困境5号文在推动电力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固化,这种利益格局的固化又因为5号文中存在的固有设计缺陷而逐步显现出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财税、国资国企、政府治理、环境保护等体制问题也在集中出现,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方案也都在制定和推进当中,与电力体制改革之间是平行推进的关系,彼此缺乏协调。新创造出来的电量竞争与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是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电力的商品属性仍未得到确认,本质上仍属于变型的计划。比如,在组织结构的重组上,虽然实施了厂网分离,但售电业务仍未在产业组织结构层面上实现任何形式的分离,这就导致了价格机制改革只能限于竞价上网模式,进而导致在试点失败后,只能延续政府定价机制(从而为之后的利益冲突埋下隐患);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由于国资管理体制不到位,政企分开也并不彻底,即便2003年国资委成立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但电网企业的经营目标仍未以市场化为导向;而所谓的独立监管机构也仅仅是电力市场的看客,因为两大核心监管工具价格和投资的监管权都不在其手中。不过自2012年开始,经济下行压力日益明显,大家对此逐步形成共识和预期。
由于缺乏对电改系统性的充分重视,9号文并未提出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完整理念和方案选项,而更像是一种既定利益格局下的简单利益再调整,这从其改革内容中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来。由于地方和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电源建设,它们与国家电力公司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二滩弃水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第一阶段从1997年至2001年,电力行业迈出了政企分开的实质性步伐,政府管理部门与国家电力公司开始理顺关系,并探索各自运作机制;第二阶段从2002年至2014年,是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5号文的过程;第三阶段自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开始,电力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入了新的探索阶段。一方面,它未能与市场设计相结合,反而限制了市场模式的可选和可行集合,这在部分地区的现货市场设计方案中已经隐现;另一方面,它也未能改变电网企业的经营激励,因为电价监管部门对资产有效性的核准才是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规制的关键所在,而目前的成本监审与这种规制方法所要求的成本核准并不一致,这恰是目前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能力所欠缺的。
这也就决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推进所谓电量市场化交易,改变的是传统体制下的产品标的物(即电量)的分配方式。
更重要的是,尽管9号文内容丰富,但仍没有实质触及以现货市场为核心的电力资源配置机制,即市场模式选择和电网体制改革。我们应该做的工作有两个。这种状况使得独立输配电价政策在国企监管和电力市场改革中处于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位置,其最大作用在于理顺传统的价格传导机制,此种功能定位也决定了其推进落实也很可能困难重重。而且这种安排着眼于短期利益调整,既无法解决短期内的配置效率问题,也无法为市场提供长期的发展激励,本质上,这种安排将会损害电力行业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9号文缺乏类似5号文的系统设计,看似丰富的改革政策实际上各自为政。这从根本上反映了5号文在国有企业改革与电力市场化之间,也就是在国企改革红利与市场竞争红利之间做出微妙权衡。
因此可以说,国家电力公司的短暂存在为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和落实提供了明确的市场化改革对象并迈出了关键一步。不过总体而言,这些改革对于推进整体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是有巨大作用的。
受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战略性布局调整的推动,电力作为涉及国家安全的自然垄断的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以及支柱的重要行业,其改革重点在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独立输配电价只能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理顺电价传导机制来便利利益再调整。
当然,这种设计缺陷有其必然性。总体来看,以国有企业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为核心的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电力市场化的起步。这种系统性特征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改革开放之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不过随着政企关系的深刻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国有企业整体开始陷入经营困难。
不从思维方式上转变决策者和行业主体的思想认识,真正的市场化改革方案难以出现。其中,对电力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改革包括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
因此,回顾国家电力公司的成立与5号文的出台及实施,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大潮中,伴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推进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改革政策的落脚点并非是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或者说,这些改革的目的是释放国企改革红利。从9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基础上,电信、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等领域内均实施了旨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战略性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改革方案首先在方向选择上就出现争议,这又归结到对问题症结的判断:是因为没有持续推进5号文确定的结构分拆,还是因为既有结构下的市场机制缺失?根据5号文,随着厂网分离改革的到位,应逐步推进输配分离。而由于电力行业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开始转型,因此经济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改革内容恰恰与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的需要一致。